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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央關鍵字排名視的質疑
  1、在法庭審判前,央視是否有權咖啡機前往看守所採訪嫌疑人?
  2、電視上播出嫌疑人的口蒸烤箱供,是否侵犯嫌疑人的隱私權?
  3、央視的報道是否干預司法,未燒烤審先判?
  二、對長沙信用貸款警方的質疑
  1、長沙警方刑拘記者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有無瑕疵?
  2、警方是否有權跨省拘捕?
  三、對新快報的質疑
  1、報社連發頭版頭條要求放人,是否合適?是否在利用輿論干預司法。
  2、連續發了十餘篇中聯重科的負面報道,報社對記者是否違規一點都不知情嗎?
  3、新快報將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四、對陳永洲的質疑
  1、陳永洲鏡頭前是光頭,是被剃光頭還是自己要求的?
  2、給陳永洲提供材料的人是誰,誰是幕後操縱者,目的何在。
  各方觀點:
  @王旭明:鄭重建議媒體、尤其電視臺,無論警方抓了什麼人,所謂網絡大V也好,媒體記者被拘也罷,在法院沒有最終斷案宣判前,都屬嫌疑人,不應對嫌疑人採訪、尤其是鏡頭曝光。我國現行公檢法體制各司其職,最終斷定是否違法由法院確定,作為第三方的媒體應該在依法治國方面做表率。
  @王甫律師:從薛蠻子到董如彬,從格祺偉到董良傑,今天又是陳永洲,央視總能在案件偵查階段進看守所採錄嫌疑人有罪供述然後公之於眾,這種輿論與警方相互借力綁架檢、法的作法,使《刑訴法》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的規定淪為空文,已嚴重妨礙司法公正。這種套路是誰設計的?
  @劉曉原律師:讓央視記者進入看守所採訪犯罪嫌疑人,併在電視上播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辦案單位和看守所嚴重違反《看守所條例》規定。如犯罪嫌疑人是被迫採訪,央視將採訪公開播放,則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
  @李方平律師:北京公安公佈薛蠻子錄像、長沙紅安公佈陳永洲錄像,都有“自供有罪”內容,這些都是公權力違法行為,違背最基本的刑訴法原則。
  @石扉客:當採訪符合警方利益或警方需要媒體背書時,特定媒體會有進看守所採訪嫌犯的特權。李莊案和中青報,薛蠻子案、陳永洲案和央視等都是例子。這個怪記者個人沒啥意義,主要是應該反思這種戰友與盟軍型的畸形警媒關係,是否符合信息釋放平等對待原則,是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是否尊重當事人權利與意願?
  @連鵬:央視進看守所採訪嫌疑人,讓人自證其罪、錄製播出,搞這種先抓後審、未審先判則是可怕,其惡遠大於記者受人指使收錢報導。
  @張志安:1、如果收錢又不核實,就發監督企業的失實報道,記者的確違背倫理,報社也有把關不嚴的問題。不過,記者這樣做膽子太大了?2、收錢後不核實就發稿,能否算惡意“編造事實”,並以損害商譽罪跨省拘捕?
  @冒安林:輿論指責警方先抓後審,這句我不喜歡,不是準確的呼籲。警方既以刑事立案,要追查他證據合法不,但抓審是偵查的環節,不能抓不能審難道要直接定罪?報社盲目連發頭版頭條要求放人,輿論也在惡劣干預司法。要是抓審的不是記者而是人販子,輿論就會一片歡呼。那記者憑啥擁有先天豁免和抨擊警方的權利。
  @冒安林:既然陳永洲都露臉了,我也就講兩句真心話:湖南警方抓人濫權,嚴重違紀。陳永洲收錢辦事,部門領導和新聞業內多人涉及。事件另一方是三一重工,央視曝光的口供里寫了。財經記者經常收點宣傳報道小錢,但希望大家能秉持“不做惡”的底線,別為壞人壞事做打手。
  @李牧:辦報老手,同事什麼風格、稿件什麼理路,搭一眼就明白。不看署名,讀幾句就知道那個記者寫的;反過來,就算署記者名字,是不是本人原創也唬不了誰。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一年黑了中聯重科10餘篇,只有“1篇半”是自己採訪,其餘都是現成稿子,連自己重新順一遍都不肯就發表了。是幫什麼東西在辦新快報啊。
  @愚言律師:陳永洲是怎樣光頭的?劉志軍光頭沒有?薄熙來光頭沒有?我在看守所當過十年警察,對嫌疑人的管理法規瞭如指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長沙警方和央視,你們侮辱人格,已是被告。
  @胡錫進: 這麼重的輿論監督任務,新快報讓一名二十六七歲的記者去做。他的不成熟本身就是巨大風險。很多都市媒體如今留不住優秀的一線記者,因為可能10年沒怎麼長工資了。很多評論員也是不諳世事的愣頭青。無力譴責,只想長嘆。
  @無為李爺:老鼠拉木杴——大頭在後邊呢!陳永洲一個署名文章,看都沒看一眼,就得了50萬!可以想象背後合謀者拿了多少!新快報 怎麼看?人家中聯重科副總裁親自登門拜訪交涉,你們總編竟然讓人家等了半小時。還拒絕!!!兩根窮骨頭?
(編輯: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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