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吳哥窟本質在於完善產權
  本刊評論員
  未來土地制度的改革,勢必要從特定部門一言而定,逐步轉向更多兼顧所有利益主體的訴求來協商而定,讓市場機制來決定巨額級差地租在負債整合土地產權所有者集體、讓渡經營與使用權益的農戶、提供公共基礎設施與服務的公共部門、開發土地的企業、受到開發項目影響的其他市民等之間的分配
  向改革要紅利已經成為我國未來經濟增長的共識。其中,土地制度改革將是釋放改革紅利,推動兼顧公平與效率之經濟設計裝潢增長的重要引擎。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為土地改革指明瞭方向。
  所謂土地制貸款度改革,本質上是完善產權制度的過程。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規定的產權結構規定,其所有權在集體,經營權及相關的收益權在農戶,但實際上,無論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都有嚴格管制。
  首先,無論是使用權人還是所有權人,都無法主動提出邀約並自由轉讓土地所有權,只能被系統家具動依賴於政府單方面發起的征收,農村土地才能上市成為建設用地。而征收也並非市場行為,地方政府只按“最高不得超過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的標準進行補償,在城市地價高企的背景下,政府轉手就能以補償價9倍以上的土地出讓價轉售給開發商。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受到嚴格管制。已有的一些土地流轉的試點,也明確規定“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這意味著,即便使用權人可以繞開地方政府,通過更加主動的有償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但相關土地依然只能在農村部門內部發揮作用,無法帶來跨部門資源配置的超額收益。
  土地制度改革的癥結在於,土地產權屬性及用途變更而產生的巨額級差地租如何分配。
  一方面,市場將土地與房產的真實價值不斷展示出來,讓農村權益人越來越看清自己手中土地的潛在價值,而不願被低價剝奪土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收入已經高度依賴於級差地租的攝取,一些地方甚至不惜放任強拆現象,造成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矛盾日益尖銳。
  三中全會之後,安徽省政府迅速作出決定,在全省20個縣(區)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其中關於土地流轉的規定表明“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出租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用於工業、商業、旅游和農民住宅小區建設等”,相當於在用途方面放鬆了部分管制;而“探索建立符合農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實施土地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可按有關規定有償調劑使用”,則意味著在產權轉移和上市等方面也將具備更大的靈活性。
  這些試點都是邊際上突破原有制度的有益嘗試。
  縱觀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大勢,土地要素不可能持久獨立於市場配置機制之外。
  未來土地制度的改革,勢必要從特定部門一言而定,逐步轉向更多兼顧所有利益主體的訴求來協商而定,讓市場機制來決定巨額級差地租在土地產權所有者集體、讓渡經營與使用權益的農戶、提供公共基礎設施與服務的公共部門、開發土地的企業、受到開發項目影響的其他市民等之間的分配。
  在土地制度改革問題上,公共部門最應提供的是公正透明並且有執行力的法律環境,以此保障老百姓或法人單位對合法用途前提下的自由選擇。近日還有某鎮領導因“擋視線”就自行評估他人林木資產並將其樟樹砍掉搞“強行賠付”。可見,我國土地乃至更廣意義的產權改革已有頂層設計的正確方向,但摸著石頭過河的底面操作還任重道遠,不可輕忽。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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