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於10月10日正式實施後,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註。
  “地下通道里有個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賣的,請擴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賬戶……”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許多轉發此類信息的網民都抱著“寧可信其有”的態度,有的還以“轉發求證”的方式繼續傳謠。
  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的因素。
  “即便以‘求證’形式來傳播謠言,事實上仍對謠言的傳播產生了推波助瀾的效果。因此網民在傳播信息前,有責任對其來源和可靠性作出一個基本判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說。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張新寶表示,最高法對此類行為作出規制,對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新出台的司法解釋針對如何裁定服務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詳細的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表示,針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問題,互聯網有所謂“避風港原則”,即事先對侵權信息不知情且事後及時刪除,服務商可以免責。  (原標題:傳謠有風險 轉發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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